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管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23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會同市教育局擬定了《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教育局關于制定清遠市義務教育階段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于2021年12月6日至12月15日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征求修改意見建議和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意見。截止12月16日,我局未收到公眾反饋任何意見建議。
特此公示。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