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清遠市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29個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467號)等文件關于“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依法對被評為A級的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切實推進清遠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市發展改革局、市稅務局等部門聯合印發了《清遠市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
《合作備忘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29個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467號)制定實施。《合作備忘錄》主要包括5個方面內容:一是聯合激勵對象。適用于清遠市區域內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規定發布的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二是信息共享與聯合激勵的實施方式。明確了各部門間數據的傳輸以及激勵措施成效的反饋方式。三是激勵措施及實施單位。對稅務機關發布的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36項聯合激勵措施。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服務和管理、稅收服務和管理、財政資金使用、產業領域、社會保障領域、土地使用和管理、環境保護領域、商務服務和管理、進出口便利化、運輸便利化、市場監督管理等。四是聯合激勵的動態管理。稅務機關每年4月份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清遠市聯合獎懲信息管理系統將A級納稅人名單與其他領域失信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將未納入其他領域失信名單的A級納稅人確定為聯合激勵對象,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A級納稅人存在違法失信行為,應及時反饋其它部門,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其聯合激勵資格并停止聯合激勵。五是其他事宜。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相關部門另行協商明確。
《合作備忘錄》主要圍繞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的聯合獎勵措施,并通過聯合激勵措施具體劃分落實部門、責任主體,建立以主要職能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調聯動的格局,進一步提高聯合激勵機制針對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力求通過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落實涉稅聯合激勵工作,建設誠信清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