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等文件中關于“進一步壓減辦電時間、簡化辦電流程、降低辦電成本、提高供電可靠性”的總體要求,參照上海、廣州等其他先進城市做法,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確保清遠市營商環境不斷提升。
二、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實施對象
適用于清遠市范圍內10千伏及以下(含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電力外線接入工程項目行政審批工作。
(二)精簡用電報裝環節
低壓報裝壓減為2個環節,不超過3個工作日(不含外線工程時間);高壓報裝壓減為3個環節,單電源不超過12個工作日(不含外線工程時間)、雙電源不超過22個工作日(不含外線工程時間)。
(三)優化政府行政審批
10千伏電力外線接入工程項目行政審批并行辦理,辦理總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低壓(220伏/380伏)電力外線接入工程項目(含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采用備案制。
(四)提升組織實施及信息手段
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做到上下聯動、橫向協同,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信用管理措施,為信息公開透明度、優化審批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提供支撐。
(五)其他事宜
各職責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針對優化調整后的行政審批流程和工作環節,及時制定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文件。
四、制定的目的
《實施方案》主要推動電力接入流程再優化,做到精簡供電企業報裝辦理程序,再縮短政府行政審批流程用時,進一步降低接入成本,有效地提高供電可靠性。要求各方強化責任意識,主動認領任務,建立政府和企業協同聯動、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提升清遠市“獲得電力”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