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制定《清遠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
我國水資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鎮缺水形勢日益嚴峻。目前,非居民用水占全國城鎮供水總量的比例約50%,提高非居民用戶節水意識,引導非居民用戶,特別是高耗水行業和用水大戶節水,是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舉措。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有利于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對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城鎮節水減排,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具有重要意義。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單位對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為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城鎮節水減排,加快建設節水型社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制定《清遠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是什么?
(一)《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二)《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
(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
三、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的實施范圍是哪些?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范圍為全市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即除居民以外的所有用水戶。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制度。
四、非居民用水的定額和計劃由哪個部門制定?
非居民用水的定額和計劃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地水資源狀況,結合非居民用戶的生產、經營用水實際,按規定核定。
非居民用水戶因產品結構調整、生產規模擴大等原因確需增加本年度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指標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重新核定計劃水量。
五、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費如何計算?
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非居民用水對應類別基本水費外,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還需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費用:
1.超定額(超計劃)20%(含)以內的水量加價1倍;
2.超定額(超計劃)20%以上不足40%(含)的水量加價1.5倍;
3.超定額(超計劃)40%以上的水量加價2.5倍。
對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等行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凡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上述行業的企業,各檔加價標準分別為1.5倍、2倍、3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為各類別自來水基本水價,不包含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和各種附加。
以清城區某企業為例說明如下:
例如:1.某企業核定的全年用水量為1萬噸,實際用水量為1.6萬噸,超出計劃用水量的60%,則該企業應繳水費按如下計算(清城區目前工業用水價格為1.33元/m3):
基本水價水費:1.33元/m3×1.6萬m3=21280元
繳納累進加價水費:5320+6660+9320=21300元
累進加價水費計算方式為:
超出計劃用水量中的0-20%的部分:2.66元/m3×0.2萬m3=5320元
超出計劃用水量中的20%-40%的部分:3.33元/m3×0.2萬m3=6660元
超出計劃用水量中的40%以上的部分:4.66元/m3×0.2萬m3=9320元
該企業應交水費為21280+21300=42580元
六、累進加價收費由哪個部門征收,資金如何使用?
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業代收代繳,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計量設施等,具體辦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