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税〔2022〕3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各级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名单变动情况。
三、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