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單位、中央和省駐清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動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化、信息化管理,近期組織開展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經清理發現,2019年10月9日市財政局聯合市發展改革局等25個單位聯合印發的《印發<清遠市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清財規〔2019〕1號),與現行政策相抵觸,現決定對《印發<清遠市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清財規〔2019〕1號)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關于廢止〈清遠市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
備忘錄〉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10月9日,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局等25個單位印發了《清遠市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清財規〔2019〕1號,以下簡稱《備忘錄》),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工作。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并實行清單制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發改財金規〔2024〕203號),現行的懲戒措施已實行清單制管理,因此,不再實施《備忘錄》。
二、制定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印發<清遠市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清財規〔201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