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社﹝2018﹞39号 |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粤财社〔2017〕303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中央和省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4,305万元(详见附件)。支出请分别列支出功能科目第“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下对应的款级、项级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此次拨付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9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二、 请各地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省财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55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将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包括用于原麻风病人、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进行整合,各地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提供资金拨付到的时效性、公开性、透明度。切实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同时,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清远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8日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单位) |
此次下达资金 合计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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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 |
省财政 |
||
市福利院 |
34.32 |
12.96 |
21.36 |
市麻风病院 |
3.6 |
|
3.6 |
市救助站 |
692.08 |
107.04 |
585.04 |
清城区 |
3233 |
531 |
2702 |
清新区 |
6730 |
1106 |
5624 |
佛冈县 |
3820 |
628 |
3192 |
连州市 |
5534 |
909 |
4625 |
阳山县 |
4258 |
700 |
3558 |
合计 |
24305 |
3994 |
20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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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18年5月28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