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社﹝2018﹞79号 |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现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998万元(粤财社〔2018〕161号),已扣除提前下达资金,详见附件。列“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规定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困难群众救助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地方救助水平,以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请各地财政部门合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等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三、请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资金结余消化力度,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困难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表
清远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表
地区(单位) |
下达资金(万元) |
市本级(市民政局) |
60 |
清城区 |
266 |
清新区 |
553 |
佛冈县 |
314 |
连州市 |
455 |
阳山县 |
350 |
合计 |
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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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18年8月31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