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行﹝2017﹞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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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社会治理专项资金
(公共法律服务)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司法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公共法律服务)预算指标的通知》(粤财政法〔2017〕133号)文,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支出进度,现将2018年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公共法律服务)提前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公共法律服务)专项用于补助欠发达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县级司法局开展普法宣传业务工作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及公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等相关支出。请各县(市、区)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二、请严格按照《关于提前通知市县转移支付指标问题的通知》(粤财预〔2010〕189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上述资金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三、省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和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经费请列入2018年度“2040607--法律援助”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省级社区矫正资金支出请列入2018年度“2040610--社区矫正”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省级普法专项经费请列入2018年度“2040605--普法宣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省级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请列入2018年度“2040604--基层司法业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按实际支出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附件:2018年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公共法律服务)提前下达分配表.xls
清远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