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社﹝2017﹞137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17〕291号)文件,现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7431万元(详见附件)。此款支出功能科目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等规定,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切实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困难群众看病就医程序。
附件: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明细表
清远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31日
附件: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明细表
地区 |
此次下达资金 |
其中 |
|
中央资金 |
省级资金 |
||
清城区 |
947 |
13 |
934 |
清新区 |
2085 |
29 |
2056 |
佛冈县 |
1143 |
16 |
1127 |
连州市 |
1918 |
26 |
1892 |
阳山县 |
1338 |
18 |
1320 |
合计 |
7431 |
102 |
7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