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社﹝2018﹞78号 |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现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62万元(粤财社〔2018〕141号),已扣除提前下达资金,金额详见附件。此款请列入2018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中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参考医疗救助人数、人次均医疗救助水平、医疗救助人次数和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努力程度以及相关工作情况等因素。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件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等规定,进一步做好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包括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困难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资助以及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工作。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衔接,全面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简化困难群众看病就医程序。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明细表
清远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0日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明细表
地区 |
资金(万元) |
清城区 |
167 |
清新区 |
63 |
佛冈县 |
34 |
连州市 |
58 |
阳山县 |
40 |
合计 |
3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