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社〔2018〕13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市财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局联合制订了《清远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21日
清远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公卫资金”)的管理,推动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深入开展,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29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按规定为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省、市各级增补的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并依据国家和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和应承担的公卫资金比例足额安排预算。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承担公卫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将公卫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增加安排或在现有卫生计生资金中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确保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到位。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共同筹资、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补助,其余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合理分担。在2011年市级财政分担人均4.5元、县级财政分担人均6.75元的标准基础上,从2012年开始每年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的新增部分,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市本级财政差异化配套机制分担。
第七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国家和省规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应在年初明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年度任务和资金分配比例,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公卫资金标准,在全面开展绩效评估(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卫资金补助数。各县(市、区)要参照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参考标准(2018年)》,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项目补助标准。资金安排要与考核情况挂钩,合理体现奖惩。
第九条公卫资金原则上必须分配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四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能力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医疗机构予以补偿。
第十条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的30日内转拨上级补助的公卫资金,并及时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尤其是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公卫资金拨付进度,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在上半年的拨付比例不得低于50%,并确保年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考核)结果,可在下一年度安排公卫资金时进行奖惩结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公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清晰的收支台账,及时、足额将公卫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公卫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专用材料费:用于购置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如酒精及棉签、压舌板、一次性手套、消毒口罩、注射器、检验试剂、消毒杀虫剂等)、专门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使用的便携式血压计、血糖仪等小型辅助检查设备,以及检查设备折旧费用。
(二)人员支出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含在编及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上述人员支出不能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职从事医疗服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三)印刷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包括:居民健康档案资料(包括封面、个人基本信息表、健康体检表、接诊记录表、会诊记录表、转诊单、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等)、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折页、处方、健康手册等),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儿童保健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手册等)等宣传用品的印刷费用。
(四)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邮寄费、水电费、培训费等。上述经费应遵循“必要、适量、节约、有效”的原则使用,避免扩大外延和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公卫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房屋新建和改扩建、房屋维修、购买装修材料和房屋租金等。
(二)大型医疗设备配备等。包括大型医疗设备、车辆购置,以及信息系统(软件)购置或开发。
第十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费。
第十五条公卫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切实遵守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公卫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当年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规范会计核算,切实提高公卫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公卫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四章评估与检查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行政部门负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常态化绩效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绩效评估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市对绩效评估结果落后、工作达不到省和国家要求的县(市、区),适当扣减其补助资金,被扣减补助资金用于奖励绩效评估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因评估扣减的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市建立绩效评估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绩效评估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分配挂钩的机制。
第二十条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卫资金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专项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市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卫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公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卫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或挪用公卫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卫资金流失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将上年度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公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书面上报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