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1-28


 

 

清财农〔2016210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结合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了《清远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反映。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1229


 

清远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

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清发〔201611号)、《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我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资金筹措方案》(粤财农〔2016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市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广州市(含区、街道,下同)拨付给我市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我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在省、广州市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我市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县(市、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省、市(含广州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各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省统筹、市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一)市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市扶贫办、市财政等部门,审核汇编并指导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制定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分解落实本地区资金筹集任务并及时拨付。负责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县(市、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的主体,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所属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贫困人口所在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四)省、广州驻清远市、广州和清远市驻县、驻镇、驻村帮扶工作(组)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  市县镇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市级扶贫开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调整;下达、拨付中央、省、市扶贫开发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二)县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县级扶贫开发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分配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下达、拨付资金,办理本级资金结算和报账,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三)镇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办理镇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项目具体结算和报账审核业务,监督检查资金使用,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第六条  市县镇扶贫部门项目管理职责

    (一)市扶贫部门的职责。负责扶贫开发资金年度预算的测算,办理预算申报手续,统筹制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指导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实施,组织和指导开展市对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考核验收工作,办理市级项目资金结算与报账资料审核,配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二)县级扶贫部门的职责。负责县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预算的测算,办理预算申报手续,制定县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县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办理本级扶贫项目资金结算与报账资料审核,配合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三)镇扶贫部门的职责。负责制定镇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实施,办理项目资金结算与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配合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筹集使用

第七条  资金筹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清发〔201611号)的规定筹集。

各级财政对我市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按人均2万元安排财政扶贫投入,所需资金由省、广州市、清远市按6:3:1的比例分担。我市应配套的资金,市本级、县(市、区)比例分担另行确定。

(一)省财政按政策要求将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分年及时下达到我市和我市财政省直管县。

(二)广州市将按规定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每年度3月底前统一拨付到我市。我市在收到广州市的扶贫开发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拨付到县(市、区)。

(三)我市市本级、县(市、区)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其中市本级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和广州市帮扶资金同步拨付到各县(市、区)。

(四)我市和各县(市、区)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并确保用于扶贫开发。

第八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

第九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行政村日常办公开支。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条 资金使用。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贫困人口镇、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据此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镇村分年度实施。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级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散居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中,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管。

扶贫开发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实施、验收、评估等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的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检查制度。

(一)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贫困人口所在市、县、镇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 将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纳入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督导检查内容。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31日前开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形成自评报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后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开发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开发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独享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劵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求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违法本细则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开发工作的,根据情形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会用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扶贫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九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精准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12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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