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经信〔2016〕223号
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经信局、经济发展促进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业经六届第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局、统计局等部门反映。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统计局
2016年7月28日
抄送:省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全面推动《实施细则》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按照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认真指导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省、市、县级事后奖补资金,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提出了实施工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战的战略部署,以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战场,推动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提出“实施事后奖补政策”,即从2015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通过事后奖补政策,将进一步激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地方配套政策落实,纳入省政府督办事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后奖补政策工作的重要性,凝聚共识、加大力度,全力推进事后奖补政策在我市深入实施。同时要建立省、市、县有关部门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根据《工作指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审核属地企业申报事后奖补材料,以及核算企业奖补金额,符合事后奖补条件的逐级上报。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含省、市、县)三级管理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原则。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以及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三)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技改项目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
(四)信息公开原则。各级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资金申报通知、资金分配以及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信息。
三、事后奖补对象及条件
(一)奖补对象
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奖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实施地在清远市全市范围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2.项目单位须登录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的完工评价。
3.项目已通过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四、奖励标准、核算方法及年限
(一)奖励标准
1.本方案指的事后奖补资金是从2015年起,分别由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2.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种税收的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3.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4.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5.如企业享有我市多个奖补政策,并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奖补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予以奖补(由市财政局核定)。
(二)核算方法
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级分成部分×40%。
由于有个别县(市、区)的企业缴税方式是由所属地国税、地税直接报省,在地市级分成部分的税种有可能为零,核算过程中应按照市级国税、地税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为依据进行核算。
(三)奖励年限
从2015年至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完工的项目)。
五、办理程序
具体的办理程序按照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工作指引》中企业申报指引、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指引和第三方机构工作指引执行。项目企业待第三方机构完成完工评价后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事后奖补资金申请纸质材料一式6份和电子版光盘2张(贴标签)。
六、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完工评价
(一)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
(二)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公开遴选,受委托后,接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监管的具备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评价、技改投资情况核定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等服务资格的法人或其他中介组织。第三方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工作内容。负责对本市获得2015-2017年省、市、县财政支持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
(四)服务经费。每年在市级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第三方机构服务经费,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原则,地市本级只安排高新区、清城区企业,由市级财政列入分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其他县市区由申报企业属地结合实际统筹。
七、信息公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在门户公众网站公开发布政策信息、项目申报通知、资金安排计划公示等信息。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纳入当前经济工作重点,强化政策引导,全面落实省出台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政策和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省、市的做法制定本地区事后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事后奖补资金列入属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分别按照市级、县(市、区)级做好事后奖补资金预算安排,确保事后奖补资金政策有效执行。
(三)部门密切配合。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好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经信部门职责
市经信局:负责全市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审核属地经信部门上报的事后奖补资金,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强化对事后奖补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局完成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并指导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完工评价工作,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完工项目验收,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协助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完工评价;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2.财政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市经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计划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并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市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同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信、国税、地税、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3.税务部门职责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以及分成比例等。
4.统计部门职责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5.第三方机构职责
其职责参照省《实施细则》,并在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中具体明确。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会法规。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有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