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科[2016]31号)

来源:清远市财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9-22

清科〔201631 


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的通知

高新区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审核、兑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6920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及《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精神,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审核、兑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以后补助无偿资助方式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创新。创新券分为一般券、专项券和补助券。

第三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全市创新券的最高管理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及创新券的设计、制作、保管、发放和运行监管,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项目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等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验收等工作。社会组织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受理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符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熟悉科技政策法规,具有科技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通过竞争择优遴选产生。

第九条  创新券的管理费来源于年度创新券财政预算资金,金额为预算资金总额的1%。管理费用于创新券的评价、监督检查、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开支及社会组织的工作经费等。其中,社会组织工作经费以实际招标为准,超出管理费额度部分在年度创新券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属地在本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它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一般券用于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等,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关联关系。

“科技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知识产权及经过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经专利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品种等。

“技术服务”是指高校、科研院所为企业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研究开发、试验、检测、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技术诊断、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三条  专项券用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所需购买的研发设备。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市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

第十四条  补助券用于对新材料领域新产品(含国家重点新产品、广东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动植物新品种(含禽畜新品种、植物新品种)等成果进行后补助。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

(一)一般券、专项券

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

(二)补助券

     1、在新材料领域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项目一次性补助20万元/项,在新材料领域经广东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补助5万元/件;

     2、国家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个,广东省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个。  

第十六条  创新券为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生成的电子券,券号唯一。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2年,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逾期不可兑现。

第四章 申请和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创新券操作流程:

市科技局网站公布创新券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下载、填写申请书—→材料递交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申请一般券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一般券)》;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券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专项券)》;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研发机构相关批准文件;

(四)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或上年度审计报告(限企业)。

第二十条  申请补助券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补助券)》;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新材料领域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等。发证日期或发布时间应在本细则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按通知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将合格申报材料汇总上报至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会商管委会成员单位研究确定拟发放创新券项目和数额。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将拟发放创新券的项目、单位和金额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管委会办公室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管委会办公室依据审批意见实名发放创新券。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操作流程:

管委会办公室发布兑现通知—→申报单位下载、填写申请书—→材料递交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一般券兑现所需材料:

(一)《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

 1、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合同及发票(合同或发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且在本细则有效期内);

 2预期目标(主要技术指标、科技成果)完成的证明材料;

 3工作总结;

 4项目总投入支出明细表和支出发票原件(电子版)及复印件等。

 第二十六条  专项券兑现所需材料:

(一)《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研发设备的购买清单、设备照片、购买合同及发票(合同或发票的时间应在本细则有效期内)。

    第二十七条  补助券兑现所需材料:《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目录(含页码)、《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相关附件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三份。

第二十九条  创新券每年组织兑现1次,兑现时间为每年4月,兑现额度不得高于申领创新券总额,且不得高于实际经费投入的30%(一般券、专项券)。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按通知要求受理兑现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汇总上报至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一般券的审查验收,验收标准参照清远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一般券验收结果、专项券和补助券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兑现创新券项目及金额。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将拟定兑现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管委会办公室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公示结果报管委会主任审核,经市政府分管财务的副市长审批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出具《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一式两份,管委会办公室、兑现单位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  兑现单位注册地在清城区或高新区的,凭《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到市财政局办理兑现手续,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兑现单位账户。

兑现单位注册地在其他县(市、区)的,市财政将资金下达给所在地财政部门,兑现单位凭《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第三十六条  兑现金额低于创新券面额的,按核定金额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已兑付的资金予以追回,三年内不再推荐国家、省级科技项目,不再给予市级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组织对创新券预算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和创新券使用情况以年度专项形式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开展创新券工作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创新券的支持。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原《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清科20141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若省对创新券管理方式进行调整,依照省调整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清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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