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外〔2016〕1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订了《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商务局
2016年5月24日
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清府办〔2016〕3号),规范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商务行业规制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团市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重视电商人才培养,造就一支全市电子商务人才队伍。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清远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对我市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支持,鼓励园区管理方为电商企业开拓销售渠道,提高本地产品竞争力,进一步发挥园区的产业集聚发展优势。
(二)培育优质电商企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并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组织)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组织)进一步开拓电子商务销售渠道,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培育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给予支持,推动商协会组织行业活动、制订行业规章和标准,发挥协会在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
(四)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本地农产品企业(组织)开拓电子商务销售渠道给予支持,进一步提高本地农副产品在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企业(组织)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加快完善我市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五)支持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商,广泛开展青年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完善农产品线上分销平台,探索农产品电商品牌化路径,拓展线上、线下渠道,为青年电商创业营造良好氛围。
(六)符合《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优先支持的其他电子商务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及其他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二)对当年已获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团市委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以及团市委等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工作及项目资料审核。针对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及时将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二)商务部门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使用对象、范围;审核资金申报材料、组织资金评审活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三)团市委职责
团市委在市商务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支持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发展”的具体工作,包括专项资金设立及调整、制定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和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及绩效管理办法;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服务商;督促服务商按照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服务商的工作实行绩效管理;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监管,接受市财政局的绩效考核。
(四)根据《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清府办〔2016〕3号),规定相关部门需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八条 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市商务局收到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同意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结合我市年度电子商务工作重点,制定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计算实施方法、申报程序等有关具体要求。团市委根据青年电商创业的实际需求,制定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和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及绩效管理。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及市级申报通知(指南),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直接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报。各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发文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按审批结果及时拨付市级资金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至企业。团市委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服务商,由市财政局按验收结果直接拨付市级资金至中标单位。
承担市政府同意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项目的其他负责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团市委等部门应按照《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5〕74号)的规定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市县及金额。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相关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团市委负责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使用范围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及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察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团市委负责制定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清府办〔2016〕3号)的法律依据变化或实施期限到期,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