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外〔2015〕41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支持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支持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清远市支持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商务局
2015年10月12日
清远市支持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支持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外贸促进政策,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广东省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5〕61号)以及《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4〕7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支持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用于推动我市外贸稳增长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的专项资金,重点对外贸稳增长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给予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推动我市各县(市、区)和重点外贸企业积极扩大进出口,全面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外贸进出口预期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市开放型经济水平。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纳入当地“台帐式”管理备案的进出口企业,即在当地进出口增幅排名较前,对稳定外贸增长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鼓励外贸企业壮大进出口规模。鼓励并支持在我市注册、具备一定规模、实力的企业壮大贸易进出口规模,支持企业开展旅游购物出口。
(二)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在我市注册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直购进口业务和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支持。
(三)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稳增长方向。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县(市、区)财政局职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企业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及时将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二)市商务局职责。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使用对象、范围等,审核资金申报材料、组织资金评审活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县(市、区)商务部门职责。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根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供的审核数据做出本级配套资金方案,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政府审批。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分配资金。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是依据当年预算规模、相关县(市、区)当年外贸进出口目标缺口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是采取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予以支持。
第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年度外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计算实施方法等有关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及市级申报通知(指南),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申报时间、申报程序、评审方式、资金配套、资金拨付等,并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直接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发文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市政府审批,按审批结果及时拨付市级资金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应按照《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5〕74号)的规定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市县及金额。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商务局要加强对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及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察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15年度。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