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外〔2015〕35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订了《清远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反馈。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商务局
2015年8月14日
清远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优化投资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4〕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招商引资职责的专项资金,是有关部门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任务需要,一次性发生或阶段性发生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推介我市投资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引导企业开展境内外投资合作,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为市直招商职能部门,包括: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旅游局、市贸促会等部门。因部门职能调整或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二)第五条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招商推介活动、驻点招商拜访对接活动、邀请企业到我市投资考察活动、网站建设等招商宣传平台建设维护、宣传资料制作等。
(三)其他市委、市政府批准开展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相关活动项目。
第七条 根据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重点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商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对市商务局编制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会同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审批;及时向各招商职能部门下达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向各招商职能部门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招商职能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资金安排计划,并由牵头单位汇总各招商职能部门资金安排计划后报市政府审定;组织本单位项目经费的申报、要求拨付及使用管理,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使用
(一)制定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安排方案。由各招商职能部门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和投资推介活动开展需求制定本单位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安排方案,明晰各项活动及相应资金预算,由市商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审定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牵头单位拟定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安排方案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各招商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的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安排方案及专项资金预算开展活动。
(三)申请招商引资活动项目专项资金。各招商职能部门开展活动项目所需专项资金支出原则上应提前1个月,凭市政府审定通过的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安排方案或市政府批复文件、活动通知等有关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四)拨付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各招商职能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年中评估。每一年度中期(一般定为每年6月)由市政府召集各招商职能部门和市财政局召开招商引资活动工作研究会议,对上半年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安排各项活动开展及专项资金预算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
(六)调整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如经年中评估后,招商引资活动计划需进行相应调整,则须报市政府审定。各招商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后的调整计划安排下半年招商活动开展,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后的调整计划安排活动专项资金经费预算拨付。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使用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4〕74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使用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其他形式的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视情况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各招商职能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15年8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