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财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21

 

 

清财农〔2015121

 

 

关于印发《清远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清远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财政局  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清远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4印发

 

 

 

清远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清发〔2013〕13号)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市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范围内,列入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开展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突破口,创建的美丽乡村。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美丽乡村建设责任主体,对美丽乡村资金运作使用负总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办(美丽乡村办)负责制定并上报本辖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计划,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统一汇总上报辖区内规划经费、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深化涉农资金整合,将性质相近、用途相似的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创建项目资金,集中财力建设美丽乡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农办(美丽乡村办)职责。

(一)市委农办主要职责:

1、负责美丽乡村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

2、对专项资金项目给予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析总结项目的经验做法,使用效果,加强项目的监管和验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我评价等工作。

3、协助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督促专项资金到位,保安全,促成效。

(二)县(市、区)委农办主要职责:

1、组织辖区内美丽乡村建设的宣传发动、选点、考察、编制村庄规划、组织申报等工作。

2、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和上报情况等工作。

3、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专项资金早到位,使用安全,早出成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对市委农办编制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2、加强对下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检查,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同级农办按照有关支付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2、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监督、跟踪和检查,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美丽乡村规划的补助和获得市级“美丽小镇”、“美丽村庄”称号的单位。

第九条 市财政统筹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获得市级“美丽小镇”称号的单位按认定得分*3000元/分标准进行计算,奖补额度控制在30万元以内;对获得市级“美丽村庄”称号的单位按认定得分*300元/分标准进行计算,奖补额度控制在3万元以内。奖补方式按考核办法先验收后补助。

第十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测绘规划、农村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庄外立面整治、巷道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文体设施建设等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委农办年初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财政预算程序报市政府审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市委农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县(市、区)创建美丽乡村建设方案的村,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向辖区内的县(市、区)政府提出上报建设方案名单,经辖区人民政府确认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将确定的建设名单,于每年4月前向市委农办(市美丽乡村办)报送当年建设计划。

第十 市美丽乡村建设由市委农办(市美丽乡村办)牵头,市直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实施,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第十 美丽乡村建设要以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为引导,以农村生活垃圾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以市级指导,县(市、区)主导,镇村负责,部门联动,充分合,强化落实,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为原则,全面推行以村为单位的创建模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宜居水平。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以市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为引导,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相应出台各地资金保障政策。增加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投入,各镇(街道)、村应积极筹措资金,发动外乡贤、企业家回家乡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下达及拨付。市委农将各县(市、区)上报材料审核汇总并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后将资金安排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并抄送市委农办。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下达文件后尽快将预算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单位,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市、区)农办、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资金现象。如发现有虚报、假报情况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 市委农办、财政局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奖补情况,包括项目资金考核验收情况、奖励金额等。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项目建立专账会计核算,实行报账或拨付制度。各村委会要将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定期向村民公布。 

十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福利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

   第二十条 各级农办或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资金绩效评价,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 美丽乡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 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责令纠正并收回已补资金年内不再对其安排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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