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工〔2015〕9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优先发展城市交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局制定了《清远市优先发展城市交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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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4月8
清远市财政局 |
2015年4月8日印发 |
清远市优先发展城市交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优先发展城市交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市区公共交通发展,根据《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4]74号印发)、《清远市区公共交通经营管理改革和加快发展工作方案》(清府函[2014]240号印发)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市级优先发展城市交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设立、专项用于市区公交发展的各项资金。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资金额度以当年预算为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拨付、监督工作,会同市交通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绩效评价。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参与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老年人、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补贴。各公交企业具体补贴金额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客运量等数据确定,实行定额补贴。
(二)使用市民卡(普通卡)8.8折乘坐公交补贴,以刷卡数据为依据,实行全额补贴。
(三)购置清洁能源(包括新能源)公交车辆补助。按照车辆类型给予补助,原则上车辆长度7米以下车型按7万元/辆的标准进行补助,7米至10米车型按10万元/辆的标准进行补助,10米以上车型按12万元/辆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开通新公交线路及现有冷僻线路增加班次补贴。现有冷僻线路指至2014年底发班间隔超过30分钟,或实行定班运行,每日总班次不超过24班的公交线路,具体线路及各线路增加班次最低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市财政局确定。
开通新公交线路及现有冷僻线路增加班次客流培育期给予三年,培育期内予以补贴。申请补贴的线路,应达到新开或增加班次最低要求,未达到最低班次要求的,按比例在预算总额中扣减相应的资金定额。各线路具体补贴额度原则上按照增加运营里程数(增加班次数X单班里程数)按比例分配。
(五)公交智能化(行业管理应用系统)的建设维护经费。
(六)涉及公交的规划编制经费。
(七)其他用于推进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补贴经费。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管理
(一)每年底,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专项资金年度实际支出原则上不突破当年预算。
(三)资金调整
1、新开及冷僻线路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可调整为购置车辆补贴资金或刷卡8.8折优惠补贴资金。
2、购置车辆补贴资金或刷卡8.8折优惠补贴资金(含从新开及冷僻线路补贴资金调整部分)当年预算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制定使用计划
市交通运输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或使用单位制定具体的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资金申请及拨付
各类资金均需由补贴对象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年内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后转报市财政局,或会市财政局制定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安排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和清算补贴资金。
1、老年人、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补贴每年拨付一次,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优惠对象客运量等相关资料。
2、刷卡8.8折优惠补贴每月拨付一次,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刷卡数据资料。
3、购置清洁能源(包括新能源)公交车辆补助按购置批次申请拨付,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提供购置发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材料。
4、开通新线路及冷僻线路增加班次补贴每年拨付一次,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增加客运班次的佐证材料。
5、其他补贴按工作进度或相关合同确定的时间拨付。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结果、年度补贴范围及标准、绩效评价报告、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