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清远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 2024 年中央财政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 兴任务)的通知》(清财农〔2023〕90 号)、《关于下达 2024 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发展新型农 村集体经济)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计〔2024〕19 号) 及《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请下达 2024 年中央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资 金的函》,现将 2024 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 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1,200 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此项资金列 2024 年“1100231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照实际用途在“213 农林水支出” 科目下列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此项资金请按照财政部 等 6 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财农〔2021〕19 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 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 14 号)及省财政厅等 5 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 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请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 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并 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 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 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 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三、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组织本级主管部门 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 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附件1:清远市2024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分配表.pdf
附件2:[清财农〔2023〕90号]清远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