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 2015年12月2日在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清远市财政局局长 钟鸿辉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会议报告2015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请予审议。
一、预算调整原则
根据目前政府性基金收入进度和第四季度收入预测,对比年初预算收支的变化情况,结合财政收支考核的要求,本着“以收定支、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调整
2015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年初预算收入(按照文件规定剔除5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为737,172万元,现调减年初预算236,672万元,调整后政府性基金收入为500,500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相应调减236,672万元,调整后政府性基金支出为500,500万元。
调整项目主要是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收入(支出)调减252,966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调增22,500万元;新增项目污水处理费收支8,340万元;散装水泥收支调减460万元;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收支调减5606万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支调减7170万元;车辆通行费收支调减1310万元。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的精神,从2015年3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款专用。2015年污水处理费预计收入8340万元,比计划增加的原因是按照上述通知将专户历年结余3752万元缴入国库管理。支出安排7118万元,预计本年结余1222万元。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初预算收入9500万元,2015年1-9月累计收入3.02亿元,预计全年收入3.2亿元,调增2.25亿元。调增的主要原因:一是市规划局追缴补交缓交款1.7亿元;二是2014年底用于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和公共实训中心回购款因在2014年12月31日未能当天清算入库,导致形成2015年收入。剔除上述因素,调增收入6743万元,支出安排用于原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支出。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根据财政厅 建设厅《关于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经核实,按规定应予以退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资金的退还。对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结算专户划转缴入本级国库”的精神,结合执收单位市住建局称上述资金因项目暂未到申报核实阶段,未形成国库收入的意见,因此,对上述两项资金仍按专户管理,不反映为2015年国库收支。(注:即年初预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460万元、支出40万元;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入5606万元、支出1400万元改为专户管理)。
(四)车辆通行费
2015年车辆通行费预算收入24,530万元,由于车辆通行费受由双向收费改为单向收费政策变化而大幅度下降,调减预算收入1,310万元,调整后收入为23220万元。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含市本级、高新区、清城区)年初预算684,016万元,由于基准地价调整、市场出让不理想和各区招商引资工作进度等原因,现调整为431,050万元,调减252,966万元。相应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调减252,966万元。具体调整如下:
(1)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年初预算608,476万元,现调整为250,362万元,调减358,114万元,相应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调减358,114万元。
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主要土地成本、贷款还本付息、工程建设资金三大类别。调减支出主要项目为:一是调减土地出让成本等支出项目232,183万元;二是调减贷款还本付息25,591万元,改为在2014年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资金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支出。三是调减原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工程建设资金(含第二批专项债券置换项目共待列支11.2亿元)100340万元。其中6743万元改为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中安排;其余93597万元核减支出额度,根据工程进度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核减后额度内安排支出。
(2)清城区土地出让收入(代编)年初预算49,700万元,现调整为60,998万元,调增11,298万元,相应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调增11,298万元。
(3)高新区土地出让收入(代编)年初预算25,840万元,现调整为119,690万元,调增93,850万元,相应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调增93,850万元。
三、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015年3月,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清远市本级及清城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于8月下达《关于清远市本级及清城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粤财监[2015]66号),并作出“对2014年底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部分为25591.80万元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处理决定。根据上述处理决定,现报请市人大审议以下事项:
(一)同意市财政局根据处理决定书办理8项政府性基金共25591.80万元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相关手续。
(二)对调入资金的支出安排问题
由于市本级土地收入调减,相应调减支出项目,建议将原在土地收入安排的各类项目贷款第四季度还本付息支出25591.80万元调整由上述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