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常﹝2017﹞22号
关于印发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现将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予以印发,请按决议、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
2. |
关于清远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的初审报告 |
3.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农林科技创新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
4. |
关于清远市农林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
5.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
6. |
关于清远市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
7.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
8. |
关于清远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
9.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
10. |
关于清远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的检查报告 |
11.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的评议意见 |
12. |
关于清远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评议的调研报告 |
13.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评议意见 |
14. |
关于清远市环境保护工作评议的调研报告 |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1日
附件1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清远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
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7年10月31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政府提出的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附件2
关于清远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的初审报告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关于清远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对该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市政府拟对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
(一)土地出让收入调增8亿元
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年初预算土地出让收入本年收入为218,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本次土地出让收入拟调增100,00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预计缴纳及计提资金20,000万元,则土地收入净额调增80,000万元,调整后本年土地出让收入为298,000万元。
(二)支出调整
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安排相应调整:
1、安排调入一般公共预算1亿元;
2、安排相应项目的土地出让支出7亿元。
二、调整车辆通行费预算
2017年车辆通行费预计收入2500万元,本年安排相应项目支出2500万元。
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调整是必要的,所提出的调整方案是可行的,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为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关于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批准市政府提出的2017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