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部门
决算情况
一、本单位主要职责
承担市直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业务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住房改革有关政策,研究、制订我市住房制度及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制订全市住房的住房制度改革,承担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编制、执行市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记载市直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情况。承担市直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负责市直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承办财政统发单位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资格认定、发放、支取等业务。承办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货币分配资格认定审核。承办非财政统发单位人员的住房补贴的支取等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直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市直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建立健全市直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拟定市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承办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各项数字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上年结转和结余18,324.68元(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下同),本年度收入总计27,842,540.82元,本年度支出总计28,279,204.69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418,339.19元,结余分配0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18,324.68元,本年收入为27,825,440.74元,本年支出为27,843,765.42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元。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18,324.68元,本年收入为1,865,041.50元,本年支出为1,883,366.18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合计117,851.18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1,592.98元,2015年没有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保有数是1台。公务接待费36,25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