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公积〔2017〕09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受委托贷款银行:
近年来,为了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我中心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利民政策,充分释放了住房公积金的潜力,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住房需求,帮助职工减轻置业负担方面成效突出。但是,随着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回暖,职工贷款需求增加,导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状况愈发紧张,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长期处于高位运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要求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决议精神,作出如下调整:
一、确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原来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40万调整为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50万调整为40万元,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二、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受理时间:一手楼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编号为准,二手楼以新房产证出证日期为准)。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