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的有关规定,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24年度-2026年度广东省(清远辖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清远市清新区红十字会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