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公正透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管理机制,防范基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基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定期存款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21〕131号)的相关精神,并结合《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清财规〔2021〕5号)的相关规定,现清远市财政局联合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以竞争性方式选择5家银行作为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现予以公告,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报名参与竞争。
一、银行范围
参与我市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定期存款的银行范围为在我市市级设有总行或分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二、基本条件
参与我市我市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定期存款的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最新年度经我市人民银行银行业机构评估综合评级需达B+(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综合评级结果。
三、中标需知
(一)中标我市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定期存款的银行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质押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公允价值分别为分存金额和到期利息之和的100%、105%。
(二)中标我市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定期存款的银行必须在完成质押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省财政厅签订省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如未足额质押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经确认无法在约定时限内足额质押的,市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的相关要求取消中标银行的中标资格并收回中标额度,中标银行不得参与后续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定期存款的竞争性选择。
四、报名及评比时间
(一)符合竞争条件的银行应在2022年3月15日前到市财政局(国库科)报名参与竞争,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将于3月18日进行竞争性评比,参与竞争的银行需于3月17日前将评比内容送至市财政局(国库科)。
特此公告。
清远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