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文件要求,结合《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清远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清财会函〔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其他要求
(一)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细则按照《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继续教育工作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三)各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三、各县(市、区)继续教育咨询电话
附件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印发).pdf
附件二: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清远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盖).doc
清远市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