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南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3-1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南

(根据粤财税〔2020〕3号文修订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的规定,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委托,在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经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由清远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承接。依照《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的省级和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进行修订,省级、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按本指南进行,此前发布的指引停止执行。

  一、办理事项

  (一)办理事项。广东省和清远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清远市范围内的非营利组织。

  在清远市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由其所属地同级财税部门参照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操作指引联合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一)受理方式:经省级、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向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提交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资料。

  (二)受理时间:省级、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或当年新成立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或成立后次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逾期的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和群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3.按照市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税部门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需交验原件)。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次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八、联系方式

  清远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0763-3877219

  清远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电话:0763-3865201、3865698

  清远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地址:清远市新城半环北路清远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附件:广东省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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