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税政策继续发力

来源:新华社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8-1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不确定难预料因素较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然面临不少困难。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了新的重大部署。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互为主体,民营企业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力度,体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支持,以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10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部署安排,具体是:

  (一)将4项阶段性政策,在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统一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一是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三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四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为使经营主体更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确保尽享快享,优化完善后的上述4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将其他6项阶段性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

  二是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是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纳税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借款合同税费优惠。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是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继续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将实打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更好提振信心,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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