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强加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我市于9月20日正式实施《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经核实后最高可获得30万元奖励。
设置专项资金,奖励对象更广
新实施的《办法》增加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奖励,每宗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完善相关制度,畅通举报渠道
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12345”、“12350”等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系统和渠道,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已开通举报电话“12345”、“12350”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设立本行业领域、本部门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并可公布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举报渠道。
明确部门职责,确保迅速办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依法及时受理;属于上级、下级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期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生命重于泰山,《办法》的实施将积极有效地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强化风险防控、消除事故隐患,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