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市出台实施了《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别设置落户奖、提升资质奖、经营贡献奖、扶持本地施工企业奖励、外出经营业务奖励等,对符合条件的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清远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主要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励。
一是实施最新落户奖,一次性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新落户我市特级和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和专业甲级的鼓励政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行业和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以上新落户企业,从入驻当年起连续3年,财政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50%予以奖励。对于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年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或纳税达到1亿元及以上)申请总部基地建设,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二是实施提升资质奖,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鼓励本地企业提升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
三是实施经营贡献奖,多贡献多奖励。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在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年度产值1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10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1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可比价增速低于同期全市GDP增速,或者增加值率低于同期全市建筑业增加值率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四是实施扶持本地施工企业,按0.4%计取奖励。建设单位将市内工程整体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工程建安费的0.4%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施工企业承接相应工程任务产生的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总额。
五是实施鼓励企业外出经营业务,按0.4%计取奖励。鼓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建筑业企业积极拓展市外市场。我市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其在清远市外年度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承包总额的0.4%给予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建筑业企业本年度承包市外工程项目产生的营收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总额。
六是实施人才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引进和储备人才。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技术及管理人才,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本地有关人才补贴、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的购房待遇;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招投标方式争取得到政府的资金补贴。
该办法的出台,将助力我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财政鼓励为激励措施,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振兴清远“建筑之乡”美誉,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