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21个部门制定了《清远市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为便于准确理解《合作备忘录》,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刘锋同志对《合作备忘录》进行了解读。
一、《合作备忘录》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坚持依法加强对会计领域的管理,对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为维护财经秩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我市《合作备忘录》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22部委印发《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7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合作备忘录》在我市的实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工作,促进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合作备忘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合作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范围、失信主体信息的共享内容和方式、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宣传工作力度等内容构成,明确了对失信主体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
《合作备忘录》包含五大内容和附录,分别为:一、总体要求;二、联合惩戒对象;三、联合惩戒措施;四、实施方式;五、其他要求;附录:联合惩戒依据和实施单位。
我市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成员单位共21个(其中国家22部委联合发文中的证监会在我市无相对应的机构,无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联合惩戒措施十九条,主要是由市财政局对在会计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向相关职能部门提请联合惩戒措施。
三、制定《合作备忘录》的主要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等。
四、《合作备忘录》的适用主体
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五、对违法失信对象采取的惩戒或其他限制措施
主要包括: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清远”等相关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行行业惩戒,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参考,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纳税信用管理参考,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等等。
六、《合作备忘录》实施和有效期
《合作备忘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对清远市区内会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行为具有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