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2019﹞13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清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意见》(清财〔2019〕13号)(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关于加强清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意见》(清财〔2017〕19号),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清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意见》
清远市财政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