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财综〔2018〕4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公路事务中心: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下发的《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执收单位对2015年1月1日至今已收取的属于减免范围的收费,请于8月20日前办理完成相关收费的清退工作(市直执收单位请于8月5日前将退费资料递交市财政局综合规划科),并于8月22日前将相关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备案。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财政局 |
2018年8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