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1-15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市直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电话:3877338;联系人:林奕璇、李明智)反映。

 

                              清远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30

 

 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为了规范市直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相一致;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国家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一) 配置原则
  1.行政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总体上应遵循科学合理、标准统一、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配置标准包括配置数量、价格上限、使用年限三个方面。
  2.配置数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3.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办公设施设备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其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4.使用年限标准是配置办公设施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施设备,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办公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
  (二)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三)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规定执行。
  (四)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以市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经市政府审批。
  (五)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清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清公资【2011】4号)规定处置。
  (六)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
  (一) 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二级办公用房标准,即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
  (二)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标准和选用材料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具体装修价格如下:
  1.外部装修: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二次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260元(含建设工程费用);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25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10元。
  2.内部装修: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每平方米不超过1,300元;会议室、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办公室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含局域网线配置和水电安装费用)。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4.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机动车辆配置
  1.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因特殊公务需要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上、价格18万元以上轿车或越野车的,须经市小汽车定编办会同市党廉办审核并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和省党廉办批准。市党廉办、市小汽车定编办对小汽车配置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中巴车:视单位实际需要报市政府审批,价格控制在45万元/台以内;
  3.特殊业务用车: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申请配置。
  (四)办公家具配置
  1.办公室家具:厅级干部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8,000元;处级干部办公室每人不超过8,000元;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3,0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配置。
  (五)空调设备配置
  中央空调的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00元,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3,000元.
  2.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4,000元
  3.房间使用面积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可配置2匹空调。总价不超过6,000元
  4.房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可配置3匹空调。总价不超过7,500元
  5.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可配置5匹空调1台。总价不超过12,000元
  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
    1.计算机: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公用台式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笔记本电脑可按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1台,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公用笔记本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保密工作岗位需另外配置电脑的,每个岗位配置1台电脑。
    2.打印机:行政单位可配置A4纸打印一体机和普通单面激光打印机(A3纸打印可在复合机功能中解决),价格上限均为每台3,000元,各内设机构可视业务需要增配激光网络双面打印机,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打印机总量不得超过单位实有编制人数的50%;另外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针式票据打印机(含A3纸打印功能),价格上限为每台3,500元。
    3.复印机:行政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中高速彩色复印机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增配1台,价格上限为60,000元;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中速黑白复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30,000元。
    4.速印机(含A3纸速印功能):每个编制内实有人数50(含50)人以上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价格上限为40,000元。
    5.扫描仪:各行政单位可配置高速双面扫描仪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增配1台,价格上限为60,000元;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普通扫描仪1台,价格上限为2,000元,如已配置含扫描功能的复合机,则不得再配置。
    6.传真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传真机,价格上限为3,000元。
    7. 碎纸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碎纸机,价格上限为2,000元。
    8.投影仪:每个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下的单位可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人数100(含100)人至200人的单位可配置2台可移动投影仪; 200(含200)人以上单位可配置3台可移动投影仪,每台价格上限为25,000元;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价格上限为28,000元。
    9.数码摄录设备: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摄录机,价格上限为8,000元;每个单位可配置1套单反套机(含微单相机),价格上限为20,000元;普通数码相机(卡片机)的价格应控制在3000元以内。
    10.会议室音响设备:每个使用面积50(含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会议室可配置1套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价格上限为90,000元;100(含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套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价格上限为150,000元。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11.电话机: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外线电话配置;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内部集群网电话1套。
    (七)上述空调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价格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确定。配置空调机、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协议供货物品时,必须采购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采购非节能产品。
    四、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生效前已购建、租赁、装修的办公用房,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调整接轨;已配置的办公设备,非因达到报废条件、技术上明显落后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损坏导致无法使用的,不得更新。
  (二)办公设备原则上采购国产产品;国家对相关办公设备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五、监督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需配置的设施设备,须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所需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更新办公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三)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配置标准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附件:清远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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