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市直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等租用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要求,由承租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公益二、三类单位及协会、学会办公用房租用审批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经批准可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凭审批表到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地址:清远市财政局办公楼八楼 电话: 3877338 联系人:林奕璇、李明智)签订租用合同。
附件1:《关于市直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等租用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办公用房租用合同》
清远市财政局
2014年9月5日
附件1:
关于市直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等 租用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资〔2014〕5号)要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其他协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应予以清理腾退。”经市政府批准,对市直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及协会租用行政或公益一类单位办公用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直公益二、三类单位、协会、学会(以下简称承租人),无自有办公场所,需向行政单位或公益一类单位租用办公场所的,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二、面积标准
按编制定员,每人15平方米标准核定。
三、租金标准
1.在编制定员每人15平方米以内的,租金为10元/平方米/月;若租用面积超出此标准,超出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月。无三定文件的协会、学会,租金为15元/平方米/月。
2.按出租单位要求,承租人承担物业的管理费、垃圾费、水电费和公共部分分摊等相关费用。
四、租用审核程序
1.承租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核准;
3.办公用房所有权单位核准;
4.市机关事务局审批。
五、租金缴交
租金每半年缴交一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各承租单位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到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地址:清远市新城区北江二路财政局办公楼八楼;电话:3877338)开具清远市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并持缴费通知书到银行完成缴费。
六、其他事项
1.租期。承租单位租用行政或公益一类单位办公用房所租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2.租金调整。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租金减免。对因经费困难无法缴交租金的单位,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减免。
4.执行时间。公益二、三类单位及协会、学会需租用行政或公益一类单位办公用房的,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已经租用的,租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收取,以后发生租用行为,租金从审批后次月起收取。
5.各单位接通知后,通知租用本单位办公用房的公益二、三类单位及协会、学会,在2014年09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公益二、三类单位及协会、学会办公用房租用审批表》报市机关事务局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6. 对本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直接向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3877338 联系人:林奕璇、李明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