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物业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2014年5月9日
清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物业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物业租赁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物业,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出租单位)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商铺、办公用房、仓库、住宅、土地及其所属设施和场地。国有物业租赁活动,统一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通过征收、收回、收购和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即纳入储备库土地)的租赁管理,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清远市辖区储备库土地保管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12〕25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单位,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受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履行国有物业租赁经营职责的国有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条 国有物业租赁活动,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国有物业租赁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公开国有物业信息,并设置监督投诉电话。
第六条 招租信息预告
由受托管理单位对空置物业和租约即将到期的待出租物业,提前2个月进行招租信息预告。预告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受托管理单位网站信息专栏公开。
预告信息内容应包括:招租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租物业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招租物业现经营行业、附属配套设施、现租金价格、瑕疵说明,拟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基准价、租金递增方式、竞标保证金等。
第七条 招租信息发布
经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批准后,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2.受托管理单位网站;
3.当地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
招租信息内容应包括:租赁合同文本,招租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租物业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基准价、租金递增方式、竞标保证金等,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告期间,招租信息内容变更的,受托管理单位应书面报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核准并及时书面通知有关信息发布的网站、媒体进行变更,招租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章 公开招租
第九条 受托管理单位可以自行委托代理机构或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活动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应合理制定招租基准价。租金基准价格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国有物业参照税务部门关于房屋计税租金的核定标准进行确定;
2.税务部门未作租金核定的片区的物业租金基准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3.个别零散、租赁价值较低的物业,参考以往出租价格,结合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招租前,由竞租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登记竞租。竞租人缴纳竞租保证金后,取得参与竞租的资格。取得竞租资格的竞租人可以在竞租前查看物业及相关资料,受托管理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国有物业租赁一律实施公开招租。报价低于招租基准价的报价无效。
1.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竞租人的,采取口头唱报竞价或书面申报竞价方式组织实施招租,价高者得;
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竞租人的,实行协议租赁;
3.经公开征集没有征集到竞租人的,或者经竞租未能产生承租人的,招租终止。
第十三条 重新招租时,受托管理单位可以在不低于首次招租基准价的80%(含)范围内重新确定租金基准价。
如受托管理单位确定的租金基准价,低于首次招租基准价80%的,须报经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招租。
第十四条 竞租成交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立即出具竞租成交确认书,发布招租结果信息。结果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竞租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竞得人退还竞租保证金。
第十五条 结果信息公示期满对招租结果无异议的,竞得人和受托管理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竞租保证金。
结果信息公示期满,竞得人在3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托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取消竞得资格,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款项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竞租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租方案、招租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竞租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或市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或市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四章 租赁合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应加强对租赁合同的管理,明确租赁合同的规范格式及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3年)。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国有物业,可延长租赁期限至5年;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国有物业,可延长租赁期限至10年。租赁期限超过10年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调整条款。租期超过3年的,租金自第4年起每年递增5%。
第二十一条 国有物业租赁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按月、季、年收取。
第二十二条 国有物业租赁应收取押金,押金标准为2个月的租金,收取的保证金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设专户保管。租赁期满且租金结清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物业转租给第三方。如擅自转租给第三方,受托管理单位有权收回物业重新招租,并没收保证金;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2个月向受托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有关约定腾空交房,承担违约责任,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单位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报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委托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物业租赁实行委托经营管理模式。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受托管理单位,承担对国有物业的租赁经营管理工作。双方需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有物业公开招租的具体事项;
2.审定租赁合同文本;
3.审定国有物业公开招租方案;
4.收缴国有物业租赁收入;
5.审定大型修缮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经工商部门确认的租赁合同规范性文本的制定及签订;
2.包装、推广空置物业;
3.拟订招租方案,发布招租信息;
4.配合竞租人在竞租前查看相关物业及资料;
5.日常经营及管理;
6.协调处理租赁合同中出租单位应履行的事项,如物业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7.巡视、督察物业治安和消防等情况;
8.对国有物业租赁资料的档案管理;
9.提供出租单位、承租人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有物业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国有物业经营情况,向受托管理单位支付委托经营管理酬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应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物业招租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各出租单位已将所属国有物业出租,并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合同继续有效,出租单位须将租赁合同报送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合同期到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对外出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国有物业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