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外〔2015〕27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旅游促销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相关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市级旅游促销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新制订了《清远市市级旅游促销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旅游局
2015年7月30日
清远市市级旅游促销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旅游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扩大清远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市府办《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4〕7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旅游促销经费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促销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促销经费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旅游局编制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旅游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及时研究拟定年度旅游促销经费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组织项目经费的申报、要求拨付及使用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旅游促销经费专项用于清远旅游品牌的宣传推广和旅游市场营销,主要包括:
(一)组团参加境内外旅游展览活动;
(二)组织举办旅游客源地旅游专场推介会;
(三)参加国家和省外举办的重大旅游节庆活动;
(四)旅游市场营销策划、编印旅游宣传资料;
(五)组团赴境内外主要客源地宣传促销;
(六)接待境内外旅行商和媒体踩线团;
(七)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旅游宣传事项。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由市旅游局根据年度旅游促销宣传活动开展需求制定年度旅游促销活动计划安排方案,明晰各项活动及相应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及划拨,由市旅游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同意的整体使用分配方案分阶段对项目所需资金,提前一个月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资金进行预拨,事后据实结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和经决算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十条 重大旅游宣传项目,市旅游局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等方式组织实施。凡单次(批)印刷业务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办法;单次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应严格根据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财务会计制度专账核算,每年12月底向财政部门提供旅游宣传资金详细支出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管理的意见》(清府办〔2014〕67号)和《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4〕74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旅游局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建立旅游宣传专项资金监管台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包括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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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15年8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