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农〔2015〕115号 |
关于印发《清远市2015年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清远市2015年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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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财政局 |
2015年7月13日印发 |
清远市2015年老区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老区建设及扶贫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4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清远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革命老区发展建设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或公开申报和评审、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管理、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专项资金,扎实推进老区项目实施,为促进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扶贫部门职责
(一) 县(市、区)扶贫部门主要职责:
1.对需要进行申报的,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和编制计划,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 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3.加强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市扶贫办主要职责:
1.通过集体研究,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联合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2.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 配合同级扶贫部门做好项目审核和申报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对市扶贫办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和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2.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对需要进行申报的,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动员革命老区村确定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地进行申报。
(二)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迅速开展项目实施。
(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完善支出凭证,并确保凭证真实、完整。
(四)按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村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
(一)扶持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农田水利等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改善革命老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革命老区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民生工程建设。扶持老区群众发展生产增收项目,加强对富余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增加其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
(三)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给有关革命老区,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上一年度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市扶贫办年初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财政部门按预算程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具体实施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项目建设规划,经镇农办核查、确认后,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一)由项目单位申请并经乡(镇)政府同意加盖公章,报县(市、区)扶贫办,县(市、区)扶贫办会同县老促会、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会同市老促会、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需由项目单位提供支付报账所需额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的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计划、有关合同和协议书,资金下达文件,发票等资料,由镇财政所审核后报县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相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市财政局拨付至相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下达资金发文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农〔2005〕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的通知》(清财农〔2011〕48号)的规定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财政、扶贫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主管部门按要求分配下达项目单位。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不得提取管理费用。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扶贫、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村委会公示栏公开如下信息: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合同或协议书、资金下达通知、发票以及接受、处理投诉情况,接收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县级扶贫、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全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的审批流程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公开、公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告报送县级财政、扶贫部门。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扶贫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扶贫、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