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外〔2015〕21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肉菜市场升级改造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肉菜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订了《清远市肉菜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反馈。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商务局
2015年7月6日
清远市肉菜市场升级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镇两级肉菜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72号),推动肉菜市场升级改造,优化市民购物环境,促进农产品顺畅流通,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肉菜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县、镇两级肉菜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调动市场主办者进行升级改造的积极性,完善硬件、软件设施的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全市市场的基础设施、购物环境、交易条件和管理水平,并达到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标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清远市肉菜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如下原则:一是市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以市场主办者投入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原则;二是市场升级改造实行先改造后补贴和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补贴与奖励的对象: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原则参照《清远市肉菜市场升级改造参考标准》(可结合实际情况实行“一场一策”政策),完成升级改造并验收合格的肉菜市场,可按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补贴标准:分为资金扶持与奖励两项。
(一)资金扶持:市属市场(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管理的市场)均按照《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样板肉菜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2〕55号)中补贴标准执行:1000平方米以下补贴50万元,1001-2000平方米补贴70万元,2001-3000平方米补贴90万元,3001平方米以上补贴100万元。
(二)资金奖励:市属市场(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管理的市场)均按照《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样板肉菜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2〕55号)中奖励标准执行: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个。市级财政对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城区内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个;镇级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对市商务局编制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二)县(市、区)财政局职责。及时将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配合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
第九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市商务局职责。负责组织市属市场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负责对本级项目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配合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条 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市场改造升级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后,按照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场开办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当地商务、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2.市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申报表;
3.有关验收材料(详见《清远市县、镇两级肉菜市场升级改造验收办法(试行)》);
4.其他需要提供的附证材料。
(二)申报程序。
市属市场直接向市级市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级市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按标准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各县(市、区)市场的市级奖励资金由当地商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联合行文向市级商务、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市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标准拨付奖励资金。
(三)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场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肉菜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下拨计划,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市属市场的奖励资金直接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有关单位。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和商务局的要求,对本地区肉菜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自评,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收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各地肉菜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15年7月6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