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公积〔2015〕6号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受委托贷款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
(一)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
(一)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要求
(一)贷款资格。贷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足6个月的可合并计算),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贷款审核部门在核定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及最低首付比例时,既计算贷款申请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拥有的住房套数,又计算银行征信记录中住房贷款次数,不受理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合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人配偶拥有清远户籍或在清远缴存住房公积金方能合并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四、本通知从2015年6月1日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受委托贷款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
(一)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
(一)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要求
(一)贷款资格。贷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足6个月的可合并计算),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贷款审核部门在核定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及最低首付比例时,既计算贷款申请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拥有的住房套数,又计算银行征信记录中住房贷款次数,不受理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合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人配偶拥有清远户籍或在清远缴存住房公积金方能合并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四、本通知从2015年6月1日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8日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