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函〔2017〕47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清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清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调整清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的提出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政策,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范围内的城镇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步骤
全市除佛冈县、清新区外,其他县(市、区)按省的要求一步到位调整。
其中:佛冈县2017年不调整;2018年将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不调整;2019年起将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将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
清新区2017年将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不调整;2018年不调整;2019年起将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划分情况
我市土地等级原划分为十一级,调整后土地等级简化为五级,县级参照市的土地等级划分辖区内的土地。(详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