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行〔2016〕39号
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形象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清远市城市形象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清远市财政局 中共清远市委宣传部
2016年8月23日
清远市城市形象推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市城市形象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58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形象推广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和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清远城市形象推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中央省及市级重点媒体(含网络媒体)精准宣传;
2.用于大型系列城市形象推广活动;
3.用于外宣品制作;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市委宣传部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清远城市形象推广方案提交给市委宣传部。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方案进行评估,经审批通过后,列入《城市形象推广方案》。
(三)市委宣传部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11月份前制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的推广方案,明确入选项目及执行单位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运作和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要及时公开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申请项目计划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委宣传部审定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委宣传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58号文)的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项目方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有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按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决算、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
(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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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16年8月23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