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
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清发改收费〔2016〕12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6年3月30日
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