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出台了《清远市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清财规〔2019〕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于2024年7月开展评估工作。
一、《备忘录》的评估内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277号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备忘录》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备忘录》的实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是否需要对《备忘录》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二、《备忘录》的评估组织工作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文件精神,我局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征求《备忘录》评估意见的函,截止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23个单位答复,其中6个单位提出具体意见及建议,12个单位对《备忘录》均无相关实施情况、无修改意见,5个单位提出可继续实施。
三、《备忘录》的实施绩效
该《备忘录》施行以来,无相关联合惩戒情况。
四、《备忘录》的反馈情况及评估结论
评估工作在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总结形成了《清远市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一)6个单位提出具体反馈情况。
1.清远市发改局提出意见:未收到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名单,未产生失信联合惩戒案例,无实质性工作成效。第(八)项措施的实施依据与现行的政策相抵触。建议不再实施该《备忘录》。
2.清远市人社局提出意见:《备忘录》第三点第(十六)项中实施单位修改为市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
3.清远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删除第三点第(四)项“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的相关表述。
4.清远市住建局提出意见:牵头事项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暂无修改,联合惩戒对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属于政府采购监管对象范围,建议由政府采购监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住建局配合落实。
5.清远市工信局提出意见:因该局无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职权,建议删除《备忘录》第十点内容,或根据各部门实际权责对实施单位进行调整。
6.清远市水利局提出意见:因依据的法律及政策已不适用当前,建议删除《备忘录》第二条。
我局认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发改财金规〔2024〕230号),现行的惩戒措施已实行清单制管理,同时发改部门作为全国失信惩戒管理部门,已向我局提出无需再实施《备忘录》的建议,因此采纳该建议。
(二)评估结论。
废止《备忘录》。
四、下一步工作
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开展废止规范性文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