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章程

来源:​清远市财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财政局大楼首层、四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财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市直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业务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住房改革有关政策,研究、制订我市住房制度及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制订全市住房的住房制度改革,承担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编制、执行市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记载市直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情况;承担市直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负责市直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市直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市直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建立健全市直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拟定市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承办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各项数字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对本单位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培训;(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三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一)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二)本单位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探讨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八)举办单位的部分权利可由业务主管单位代其行使。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七)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八)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十)举办单位的部分义务可由业务主管单位代其行使。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清远市人民政府和清远市财政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清远市人民政府和清远市财政局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财政局党组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以及上级部门的决定、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二)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改革事项,包括: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住房公积金改革事项,重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制定等;住房公积金重大工作部署及重大业务管理工作事项;需要向市委市政府、上级单位及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列入年度安排项目及常规性项目以外,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或出租出借出售等资产处置项目。限额以下的经费安排按《清远市财政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四)大额资金事项,列入年度预决算经费开支及常规性费用支出以外,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费安排,限额以下的经费安排按《清远市财政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五)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讨论决定中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七)其他应当由中心班子成员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清远市人民政府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内部组织机构由中共清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置,包括办公室(挂信息技术科牌子)、会计核算科、归集科、贷款审批科、审计稽查科、房改业务科。办公室负责文会综合、宣传、党务、档案管理、后勤等日常工作;信息技术科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会计核算科负责账务处理、资金调拨、增值收益等管理工作;归集科负责归集业务、提取审核等管理工作;贷款审批科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审计稽查科负责审计稽查考核、信访追缴等管理工作;房改业务科负责房改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受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服务对象应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催缴、督缴和扩大缴存覆盖面;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组织对受托银行的归集和提取业务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组织对各管理部归集业务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二)拟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审批和贷款统计报表、信息处理、动态分析、逾期管理等相关业务;指导、监督各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三)对中心本部、各管理部财务计划及预算制定和决算、财务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项目进行审计;对住房公积金、机构财务预算资金进行定期和专项审计;对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过程性和结果性稽核;开展住房改革资金的审计稽查;(四)承担房改政策研究、修订工作;承办财政统发单位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资格认定、发放、支取等业务;承办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货币分配资格认定审核;承办非财政统发单位人员的住房补贴的支取等的审核工作;负责房改资金缴存、提退等的有关具体业务审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参照聘用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做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要求,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财政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清远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清远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财政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3日经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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