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12-13

  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反映。


                                                                                                                                                            清远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

  设施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不含专业类设备设施。 

  对未列入本标准配置资产的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设施的配置,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 本标准是市直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常用公用设施应在配置标准及价格上限内据实配置,具体要求详见附表《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

  市直行政单位涉及办公用房装修的,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的价格上限,不得豪华装修。属租用办公用房需要装修的,租赁期达到8年及以上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达到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市直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配备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要求配置的资产,应以存量为基础核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新购置。现有通用办公设备、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改善;已配置的设备、设施需更新配置的,应按照我市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新购置。

  第八条 市直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国家对相关办公设备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市直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设施的配置。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须有充分理由,并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对单位违反本配置标准,擅自超标配置新增常用公用设施的,市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调拨,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市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设施的,依照本标准执行;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设施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特殊行业特殊部门,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合理配置,从严控制,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清财〔2014〕30号)同时废止。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附表: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

附表清远市市政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


项目

价格上限

配置标准

机动车辆

市直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配备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规定执行。

办公用房

一、办公用房装修

(一)外部装修



1.外墙装修

260元/平方米

外墙装修(含建设工程费用)。

2.外窗

250元/平方米

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3.不锈钢防盗网

210元/平方米


(二)内部装修标准


含局域网线配置和水电安装费用。

1.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

1,000元/平方米


2.会议室、接待室

700元/平方米


3.办公室

500元/平方米


4.计算机房、档案仓库.财务室

按照厉行节约原则确定价格

行业管理要求。

办公家具

一、办公家具

1.厅级干部办公室

18,000元/间


2.处级干部办公室

8,000元/人


3.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办公室

3,000元/人


二、会议室家具

400元/平方米

每间按建筑面积配置。

三、接待室家具

700元/平方米

每间按建筑面积配置。

空调设备

一、中央空调

10,000元/冷吨

专业标准

二、单体空调

1.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房间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1匹挂机1台

2.使用面积15至25平方米房间

1。5匹挂机1台

项目

价格上限

配置标准

空调设备

3.使用面积25至30平方米房间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2匹机

4.使用面积30至40平方米房间

3匹机

5.使用面积40至80平方米房间

5匹机

6.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房间

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配置。

办公自动化设备

一、计算机

1.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50%配置单位公用台式电脑

2.便携式计算机(含预
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按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1台便携式电脑,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公用便携式电脑。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3.保密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按照“厉行节约”原则,根据岗位需要另行配置。

二、打印机

1.A4(黑白、彩色)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2.A3(黑白、彩色)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项目

价格上限

配置标准

办公自动化设备

3.票据打印机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进行配置。

三、复印机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四、一体机/传真机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五、扫描仪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六、碎纸机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按单位科室总数的1:1.3进行配置,由单位统筹安排调剂。

七、投影仪

1.可移动投影仪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每个100人以下的行政单位1台;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2台。

2.固定投影仪

根据厉行节约原则,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每个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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