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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電子商務企業集中辦公區域登記與集群注冊登記暫行辦法》已經六屆第5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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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14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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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電子商務企業集中辦公區域登記與集群注冊登記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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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電子商務企業的健康發展,鼓勵電子商務企業經營者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進一步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實現以虛擬市場發展帶動實體經濟轉型,以市場升級促進發展模式轉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企業,是指以電子方式,依托現代信息技術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等商務活動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電子商務企業可以采取集中辦公區域登記和集群注冊登記兩種模式。
集中辦公區域登記,就是允許電子商務企業經營者使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包括創業園區或科技園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以及網絡交易平臺經營企業提供給多個網絡商品或服務經營者集中辦公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登記。
集群注冊登記,就是以一家公司作為集群注冊托管企業(“托管公司”),允許多家電子商務企業將地址登記為該托管公司的住所,組成企業集群,并在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臺公示登記注冊信息的新型注冊登記模式。
第四條 ?電子商務企業使用集中辦公區域辦理工商登記的,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欄加注“集中辦公”字樣,并可根據申請人要求加注經營網址,如“××市××路××大廈××樓××室之×(集中辦公);網址:http://www. ××××××”。申請加注經營網址的,應提交經域名權屬人(或所在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企業)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集中辦公區域同一辦公地址有多個經營者的,提供集中辦公場所的單位應采取排位編號等方式區分各經營者的辦公單元。
第五條 ?在不違反名稱登記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電子商務企業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網站中文域名在內的個性化詞語作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的字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可以含有阿拉伯數字??梢允褂谩啊痢辆W(網站、網店)”、“電子商務”、“網絡平臺運營”、“數字物流”等反映其經營特點或行業特征的詞語作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如“清遠市××菜籃網有限公司”、“清遠市清城區××日用百貨網店”等。
第六條 ?托管公司主要負責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代理和其它商務代理服務。托管公司建立商務秘書制度,由商務秘書負責與集群企業、企業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系,并配合政府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托管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髽I類型應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ǘ┟Q中應當含有“集群注冊托管”字樣;
?。ㄈ┙洜I范圍應包含:住所代理服務、企業登記及年報代理、稅務代理、收遞各類法律文書代理等;
?。ㄋ模┕咀∷鶓斁哂幸欢ㄒ幠2⑶疫m宜開展集群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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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集群企業以托管公司的住所地址為本企業住所。
集群企業應當與托管公司簽訂住所托管協議,明確托管公司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代理服務。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送達給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物品,自托管公司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
第九條 ?集群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峤煌泄芄镜淖∷泄茏C明文件作為企業登記注冊的住所證明;
(二)集群企業住所地址加注“(集群注冊地址)”字樣;
?。ㄈ┘浩髽I的經營范圍應當含有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如:網上從事XX服務或網上銷售XX、互聯網信息服務等。
生產性行業、旅業、餐飲娛樂服務業,銀行、保險、證券、融資擔保、小額貸款、基金管理等金融類企業,以及其他需要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不適宜集群注冊的企業,不得申請集群注冊。
第十條 ?集群企業應當委托其入駐的托管公司為代理人,向工商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
第十一條 ?托管公司代理集群企業登記時,應收取集群企業投資主體資格證明、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身份證明復印件,并核對確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托管公司對申請人身份、材料中的簽名、蓋章等進行核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在我市電子化網上登記平臺建成后,鼓勵集群企業通過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平臺進行登記申請,集群企業申請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申請人應先向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申請數字證書,在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臺提交申請材料,加具數字簽名和電子印章,登記機關網上審查、網上發放電子營業執照。托管公司應為網上申請的集群企業出具加蓋本公司電子印章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集群企業通過網上登記平臺進行網上申請,應將投資人(股東、發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簽名樣式在托管公司備案,托管公司對備案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托管公司變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應當及時通知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集群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及時通知托管公司代理辦理。
第十六條 ?托管公司應當建立集群企業名冊及登記信息、聯絡信息檔案。
第十七條 ?托管公司應當建設集群注冊托管信息網站,并在網站上公示自己及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電子營業執照標識。
第十八條 ?集群企業應當配合托管公司在其網站公示自己的登記信息及電子營業執照標識(提供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臺生成的網上亮照代碼)。
第十九條 ?集群企業建設自己的網站時,應當在網站上公示自己的電子營業執照標識。
第二十條 ?政府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依法進行檢查,托管公司應當配合。
托管公司發現集群企業出現經營異常及違法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