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各單位:
《清遠高新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業經區黨工委、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科技信息局反映。
中共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委
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28日
清遠高新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創建高水平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著力提高清遠高新區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根據《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清發〔2015〕2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清府辦〔2015〕5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清遠高新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活動,且承諾5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的企業或機構。被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如違反承諾,應主動退還已經發放的扶持資金。扶持資金從區科技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知識產權申報資助。
1.年度內獲得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受理通知書的企業,分別按照3000元/件、1000元/件、400元/件的標準給予資助;獲得授權后,再按照5000元/件、2000元/件、600元/件的標準給予資助。
2.大力開展專利申請“滅零”活動,對首次獲得國內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受理通知書的企業,均分別給予3000元、1000元資助。
3.積極開展企業專利申請“增量”計劃,對區內企業當年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增加10件以上(含10件,下同)且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當年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增加2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4萬元;當年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6萬元。
4.區內企業提交PCT專利申請并取得國際檢索報告的給予每項1萬元資助。獲得美國、日本、歐盟授權的發明專利,按照5萬元/件的標準給予資助;獲得其他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按照2萬元/件的標準給予資助。以上資助限于在2個國家的申請。
5.對新獲得軟件著作權的我區企業,憑著作權登記證書,每件給予1000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四條 知識產權規范化管理資助。1.對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5萬元和10萬元資助;新認定為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分別給予8萬元和5萬元資助;新認定為清遠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資助。2.對新通過GB/T 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當年(或上一年度)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數量達20件以上或發明專利申請數量達5件以上的貫標企業,再給予2萬元資助。
第五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
支持區內科技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對其發生的中間費用、貸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按照50%的比例承擔評估費、保險費,并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50%的比例給予貸款貼息。每家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 專利成果獎勵。
年度內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金獎每項20萬元、優秀獎每項15萬元;獲得廣東省專利獎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金獎每項10萬元、優秀獎每項5萬元。
第七條 知識產權中介服務資助。
1.對在我區新設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且符合《清遠市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細則》(清知〔2016〕2號)規定的法人專利代理機構或法人專利代理分支機構,分別按照5萬元、2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另給予最高100平方米、20元/月·平方米的辦公場地補貼,最長補貼時間2年。
2.鼓勵我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區內企業開展專利服務。對輔導企業獲得專利受理通知書的,分別按照發明專利4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2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50元/件的標準給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獎勵。對輔導企業獲得專利授權通知書的,再分別按照發明專利6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3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150元/件的標準”給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獎勵。
3.年度內我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輔導一家區內企業通過GB/T 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定的,給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1萬元資助。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資助、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本辦法由區科技信息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